Article 38

In force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