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镇江人大网和《镇江日报》上刊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