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镇江人大网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在《镇江日报》上刊载。在《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