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