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法治镇江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镇江新实践。

(二)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愿,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