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省内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内其他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联合开展协同立法项目立项论证、调研起草、草案修改和法规通过后的新闻发布、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提高协同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和及时修改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