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