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和批准机关、批准日期。

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盐城人大网、《盐阜大众报》上刊载。在《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