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分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方面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等方面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