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在分组会议上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