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