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拟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提案人未按照计划提出法规议案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