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重要地方性法规起草前,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