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