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其中,五百户以上不满一千户的,配套建设至少一处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千户以上的,配套建设至少一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或者二处以上且单处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且至少一处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集中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配套建设标准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建、改建等方式调剂解决。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近住宅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