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