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