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