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对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根据详细规划核定其用地性质、最大占地范围、开发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配套设施、与相邻建筑连通要求等规划内容。详细规划中未明确地下空间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规划内容。
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范围,不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界线。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出入口位置。分层开发利用的,还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