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海绵城市、地下管线、环境保护、综合管廊、抗震防灾、排水防涝、名城保护、文物保护、消防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