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确需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