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