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
对生产建设活动占用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单独剥离、保存和利用,有效保护地表土资源。
在施工区范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沉沙、挡护、苫盖、洒水等临时防护措施。
对生产建设项目预留发展场地、开挖面和存放地,应当采取平整土地、种草等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应当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