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十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一)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

(二)违法饲养烈性犬并伤害他人的;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非因前款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两年内累计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