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除专门为犬只开设的服务场所和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公共场所: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院、学校和以老年人或者青少年儿童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烈士陵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设有围墙和明显出入口的封闭式公园;

(五)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六)餐厅、商场、候车厅、候机室等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的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