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三月龄以上犬只的,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办理点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三月龄以上犬只。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在本市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单位配备犬笼或者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三)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在一般管理区饲养三月龄以上犬只的,养犬人可以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办理点自愿申报养犬信息。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以便民为原则设置登记办理点,并公布登记办理点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