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共有部分的,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时,物业维修养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单幢房屋整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