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二)指导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三)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

(四)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建立物业服务管理评价制度,将相关部门对物业服务人监督管理情况一并纳入评价范围;

(六)建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评价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