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任职期间在本住宅小区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业主委员会解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