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筹备组应当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开展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入住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筹备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