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将相关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