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提出处置方案并依法稳妥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