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用水、保障民生、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构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价体系。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用水要求等因素,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定价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按照水资源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市场化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