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的;

(七)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