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主要江河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机制,实施流域统一调度,发挥水工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提升水资源综合效益。

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管单位实施工程的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统一调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