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逐级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