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有权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投诉处理和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