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人员从业、流动机制,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均等。

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组团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乡村培育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引导其参与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