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为投资、金融、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知识产权、寄递物流、国际贸易、国际商事等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涉外产业提供专业高效纠纷调解服务。

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参与纠纷化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