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自治区边境水域,以及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流域的禁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规定的且与其他省、自治区跨界水域的禁渔期,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天然水域的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卤虫的禁渔期和禁渔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水域禁渔期、禁渔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