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16 articles
(1995年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民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全民国防教育分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对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军队人员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对其他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进行普及教育。
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有侧重地进行国防理论、国防战略、国防形势、国防历史、国防现状、国家安全、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军事技能、人民防空和拥政爱民、拥军优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规划,总结和推广全民国防教育先进经验;
(三)督促检查本地区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四)表彰奖励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管理和使用本地区国防教育经费;
(六)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国防教育基地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全民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
(三)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工作;
(四)司法行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五)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六)企业事业单位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八)城市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九)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教学体系。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在就学期间接受基本军事训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