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调解的特点优势,引导当事人向属地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先行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立案后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裁判。
人民法院应当规范邀请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资源入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成诉案件化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