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单方面终止出让合同,收回旅游资源经营权: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土地以及设施用于其他用途的;

(三)除不可抗力外,闲置二年以上未开发的;

(四)擅自将全民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旅游资源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

(五)利用旅游资源经营权进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