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5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35In force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