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装饰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五)擅自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六)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小区内的树木等;
(七)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八)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十一)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
(十二)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室内充电;
(十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