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每三年进行评估和公示,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参考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