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因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对业主身份进行核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和负责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必要的协助。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无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