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落实到地名管理的各方面、全过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