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记分;不能提供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记分。

客运、货运、租赁等企业及其他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实际驾驶人的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有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无法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每宗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