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违法行为人逃离现场或者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处罚。公告期满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